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安徽省地税系统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340号颁布时间:2005-08-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加强税务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决定启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新版“安徽省地税系统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28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1224号)规定,税务部门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收费项目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新版“专用收据”相应取消了“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的有关栏次。各地领取新版“专用收据”后即可启用,现存的2004年版“专用收据”可延用至2005年12月31日。自200 6年1月1日起,2004年版“专用收据”一律停用。
  二、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加强“专用收据”管理,严格填用要求。“专用收据”仅限于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费时使用,不得用于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规定,于2006年1月20日前对各基层征收单位停用的2004年版“专用收据”进行集中清理,核对号码及数量,登记造册后上缴各市地税局,由各市地税局集中销毁。各市地税局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销毁清册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