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霍邱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303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霍邱铁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参照马钢桃冲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为14.5元/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1997]82号)的规定,对霍邱铁矿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