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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225号颁布时间:2005-08-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开票行为,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经营单位向上述以外的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应当依法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经营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可准予其使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一)废旧物资收购数量较大;
  (二)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
  (三)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内未发现有任何涉税违规问题;  
  (四)能够按规定对废旧物资的购销过程进行明细核算,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的进、出库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严格开具对象,并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制度。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废旧物资购销、资金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废旧物资实际购销数量与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及资金收支情况存在异常的,及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供发票;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纳税评估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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