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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5]200号颁布时间:2005-07-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机构代码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305号)中规定的税务机关代码编制,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对于已发售给企业而企业尚未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2005年7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收回并加盖代码戳记后再交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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