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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皖地税[2005]38号颁布时间:2005-04-12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诸认直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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