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4-04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申请人对外转移的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凡属应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收入或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票等资料,填写《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场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不全的应告知其补正;审核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讲行审核,如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应责成申请人申报补纳税款,待申请人补办申报纳税或提供相关已完税凭证资料后,在《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资料、凭证一并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三)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并开具《( )税务局税收证明》,交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四)凡涉及申请人转移财产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市的,应分别由所在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审核。对同一市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上报到市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对跨市的,应由所在地市税务机关分别上报到省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市或省税务机关将开具的《( )税务局税收证明》传递至申请人最初受理的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税务局税收证明》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台账和档案资料。
二、凡涉及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加强传递、比对、统计和分析评估工作,各级负责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将经办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
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责住制,明确具体办理部门,责任到人。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办理完毕。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明确告知办理程序、时限和所需资料,以便于申请人及时取得税收证明。
附件: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略)及其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申请人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事项申请。
2、填写说明:
(1)申请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既有中文名字,又有英文等其他语言名字的,应同时填写。
(2)住址:填写申请人在申请填开税收证明时的详细住址。
(3)身份证件名称: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名称。
(4)身份证件号码:填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财产种类:按照财产的来源分项填写。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转让房屋收入等。相同性质的收入分次纳税的,不能合并填写。如:分别转让房产、汽车的收入,不能合并填写为转让房产、汽车收入,应分别填写为转让房产收入,转让汽车收入。
(6)税种: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种。
(7)完税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
(8)完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额。
(9)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填写纳税人税款入库时的完税凭证种类和号码。
(10)已纳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的财产金额。
(11)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种类: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种类和名称。财产如果是货币的,填写货币的来源如:国家级奖励资金等。
(12)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金额。
(13)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不需要纳税的财产,填写不需要纳税的理由,如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的财产,填写免税的法律依据,如: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免税的,要填写文件名称和文号。
(14)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审核意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审核意见。
(15)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意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