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并暂停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经省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管理问题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其他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已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预缴期可不作调整。税款具体缴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审核问题
取消税务机关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后,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参与工效挂钩方案的联合发文。为做好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审核和国资、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的衔接,今后,对涉及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和效益基数的确定,地税机关仍应积极参与,做好政策把关工作。
四、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照《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4]31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