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600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土地增值税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入主动申报纳税。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