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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590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4]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外运安徽公司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主要包括水路货代、公路货代、铁路货代、航空货代、多式联运等具体业务,对外支付的直接费用涉及海运、内河运输、港口、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机场、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铁路、仓储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劳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实际对外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海运费、内河运费、陆路运费、空运费、铁路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报关费、办证费、港杂费、装卸搬运费、香蒸费、三检费(商检费、卫检费、动植检费)。计税扣除的对外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对该公司将货运代理业务再委托其他货运代理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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