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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法[2006]266号
颁布时间:2006-03-1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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