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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14号颁布时间:2005-1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改浩的废弃土地,比照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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