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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214号颁布时间:2005-08-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发票使用范围,做好发票代码编制工作。要注意区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限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避免两者混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代码由省局统一维护,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票种代码为“21190”,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维护。
  二、统计使用发票数量,及时上报发票印制计划。为了按时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科学预测,认真统计年内10月份-12月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量,并在8月15日前将印制计划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广泛宣传发票政策,保证按时启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纳税服务工作去落实,切实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工作,保证按时使用。
  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其售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开票单位代扣代缴。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电脑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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