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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157号颁布时间:2005-1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审批管理的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减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审批管理的权限
  (一)税法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除特殊情况外,省级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办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省辖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其税前扣除也由省辖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四)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下列情况原由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审批: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
  2.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外,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年度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
  二、审批管理的程序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由审批机关直接受理,实行谁审批、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
  (二)审批的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需对申请材料内容核实的,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省辖市及其以上的国税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四、审批政策的衔接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2005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尚未申请税前扣除的,应在2005纳税年度一次性办理申报扣除;从2006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五、审批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应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纳入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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