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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皖国税函[2005]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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