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7日 皖国税函[2005]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对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认真核查
本地区企业的出口退税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有从《通知》中所述货源地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企业,要对所签合同、购货、付款、出口及收汇等方面进行排查,查清查实,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管理。除《通知》中强调的重
点企业外,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或出口业务,要重点监管:
1.企业当年出口增长异常的;
2.企业当年出口虽整体无异常增长,但某一商品增长异常且从异地购货的;
3.企业是外地个人承包经营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地个人,生产经营大起大落的;
4.从骗税敏感地或易发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各市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
策和规定的程序,严禁擅自改变或变通。
四、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深入了解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密切关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新动向,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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