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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73号颁布时间:2004-12-27

     2004年12月27日 皖国税函[2004]473号 芜湖、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 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5号)规定,现将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芜湖造船厂、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安庆船用 柴油机厂、安庆船用电器厂,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市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 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 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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