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04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皖国税函[2004]30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饲料产品的检测范围、抽样送检方法及检测单位,暂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 [2001]416号)和《
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 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71号)等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