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8日 财预[2002]72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
安徽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使
用暂行规定》(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财预[2001]1429号),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省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差
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省直驻肥以外单位。
第三条 集中调剂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各项预算外资金。
政府性基金收入暂不纳入调剂范围。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以上年收入实绩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入库数集中调剂10
%,超基数部分集中调剂30%;对个别行政性收费较多的单位,同时另行集中调剂。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国家规定新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当年单独结算,
不作为超基数收入,统一按10%的比例集中调剂。
第五条 罚没收入,全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按实际收
入数10%的比例集中调剂,财政差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按实际收入数5%的比
例集中调剂。
第七条 省直非垂直管理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从市县集中、并具专门用途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适当降低集中调剂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
政厅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以上规定安排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各部
门、各单位用款申请,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比例内审核拨付。年度预算结束后,对部门
组织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再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设立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专户。对单位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
省财政厅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按季直接划入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专户。集中调
剂专户资金适时划入省金库。
第十条 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部分和罚没收入,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集中调剂资金,优先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防洪保安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中央下划单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技术监督、药品
监督等部门,以及实行“以收定支”的交警系统,集中调剂资金,主要用于安排相应
单位的人员增资等。
第十二条 严格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分离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全面取消单位预算外收入按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
理。各单位可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收入待解户,该账户只收不支,专门用于缴存、
划转预算外资金。单位收到的预算外资金先缴存到收入待解户,再按月划缴省级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须将开设的收入待解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报省财政
厅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全面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
离,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确保各项资金依法足额征收,并及时全
额上缴省级财政金库或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执收
单位的资金收缴及财务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隐瞒、截留、转移和擅自减
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本办法
规定的,要坚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规资金除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外,
并扣减其当年财政安排的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