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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4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皖国税发[2004]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于5月28日前将在我省境内的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涉外企业基本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这类企业包括我省涉外企业在外省(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涉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 在采集上述涉外企业基本情况时,请按照《  市跨省(市)涉外企业基本情况采集 表》(见附件)分户填报,统计口径以2002年为准。   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4年12月20 日前将《办法》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 附件:  市跨省(市)涉外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1 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   3 经济类型:   4 企业地址:   5 邮政编码:   6 电话号码:   7 注册时间:   8 开业时间:   9 总机构所在地:   10 分支机构个数及分别所在地:   11 年销售(营业)收入:   12 年缴纳所得税:   填报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 注:1.总机构在我省的,11、12行数字均应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逐个填报。 2.总机构在外省(市)的,仅按分支机构逐个填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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