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5日 皖国税发[2004]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于5月28日前将在我省境内的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涉外企业基本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这类企业包括我省涉外企业在外省(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涉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
在采集上述涉外企业基本情况时,请按照《 市跨省(市)涉外企业基本情况采集
表》(见附件)分户填报,统计口径以2002年为准。
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4年12月20
日前将《办法》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
附件: 市跨省(市)涉外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1 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
3 经济类型:
4 企业地址:
5 邮政编码:
6 电话号码:
7 注册时间:
8 开业时间:
9 总机构所在地:
10 分支机构个数及分别所在地:
11 年销售(营业)收入:
12 年缴纳所得税:
填报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
注:1.总机构在我省的,11、12行数字均应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逐个填报。
2.总机构在外省(市)的,仅按分支机构逐个填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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