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3日 皖国税发[2004]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
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内容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
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
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
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涉外税务审计的组织实施。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求和审计工作流程,运用税务审计技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涉税项目和
有关税种进行审计。
(三)反避税实施。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
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
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
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四)外国居民税收监管。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
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
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五)情报交换。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
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
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
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六)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
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
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
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七)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现行税收法
律法规及有关税务管理办法,处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涉外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加强国际税务事项专业化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与世界各国在商品、资本、技
术、服务等领域的交易日益频繁,必将导致对我国及外国居民在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
的判定,跨国收益的监控,国际反避税,协调国际税务争端、争议等各项国际税务事
项日趋广泛和复杂。因此,必须强化国际税务事项的专业化管理。
(二)各地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工作内容制订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全
面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和现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堵
塞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三)保持涉外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涉外税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
工作,各地应按照充分发挥国际税务管理上述各项职责,特别是需要实际实施反避税
等专项调查、检查和组织联查的工作需求,对涉外税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并应保持相对稳定。进行征管改革试点的地区,在业务重组的同时,应建立具体的配
套措施,不能因征管改革而弱化对涉外企业的管理。没有试行征管改革的地区,应保
持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
(四)积极探索大型企业税收管理的新机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
国税发
[2002]100号文件精神,做好内外资大型企业、跨国企业集中管理的准备工
作,待总局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方案后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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