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4]57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2004年2月13日 皖国税函[2004]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意义重大,各地要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这项工 作落实到位。 二、信息中心、出口退税、流转税、征收管理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各市增值 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内部传递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 方案》中第二条第二款的数据传递模式,原则上,每15天提取传递数据一次,确保 能够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用文字形式及时反馈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 \报告请示及情况反映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