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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皖国税发[2003]1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 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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