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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349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皖国税函[2001]349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马国税发 [2001]1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对马鞍山市烟草 公司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作为马鞍山市烟草公司下设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应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发票,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汇总核算各营业网点的销 售额,按期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马鞍山市烟草公司配送给当涂县卷烟配送中心的卷烟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 定开具发票。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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