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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82号颁布时间:2001-05-24

     2001年5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2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5月份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从购买方收回; 未收回的,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实行新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 时,仍应按规定向销售方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 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票管理,每半 年至少稽核一次。对查实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应严格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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