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82号
颁布时间:2001-05-24
2001年5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2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5月份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从购买方收回; 未收回的,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实行新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 时,仍应按规定向销售方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 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票管理,每半 年至少稽核一次。对查实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应严格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