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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办[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皖国税办[200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局对现行《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皖国税发[19 98]232号)作了适当修订。此次修订仅涉及其中报表部分,其余报送内容不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和单位 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适度调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管情况季(年)报表》 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情况调查表》有关栏目,停止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申报征收、稽核检查情况月报表》。修订后的报表,力求综合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 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尽可能做到实用、简化,数据易于采集并尽量不与其他统计数 据重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管情况季(年)报表》(见附件1)由各省辖市 国税局经逐级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情况调查 表》(见附件2)由省局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联系点直接上报省局(征收管 理处),同时抄送所属省辖市国税局。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修订后的报表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启用,请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完 整地编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管情况季(年)报表》由各省辖市国税局于季 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情况调查表》由省局各个体私营经济 税收征管工作联系点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年度结束后,各省辖市国税局和省 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联系点在报送季度报表的同时,还须相应报送年度报表。 各类报表可先通过税收主干广域网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re/zgc/gtbb 目录下,再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纸质报表。 三、工作要求 省辖市国税局和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联系点要确定专人负责报表报送 工作,并严格按照报表说明填写,确保口径统一,项目齐全,逻辑关系正确,必要时 应附文字说明材料。省局将对各地报表的报送情况、报表数字进行统计、分析,定期 通报,以提高统计工作效能,夯实征管工作基础,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 附件: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管情况季(年)报表》(略) 2.《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情况调查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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