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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皖国税发[2001]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或车辆购置费并办理了登记注 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均发生更换(包括同时更换和分次更换)的,应按同 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补征车购税;仅更换发动机,或仅更换底盘,或 发生其他改装情形的,暂不再征收车购税;原免税(费)车辆经改装后属于征税范围 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购税。   二、对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 推土机等6类工程机械,可继续比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 前三册中所列的车型,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购税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税车辆因完税价格低 于所规定最低计税价格而少缴的税款,可不再追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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