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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漏查户清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161号
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皖国税函[2001]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 对漏征、漏管、漏查户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1998年1月1日以来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 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漏征漏管户检查 的范围,重点包括: 1.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 人; 3.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4.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5.代征、代扣税款单位; 6.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7.未申报纳税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8.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 的出租柜台; 9.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10.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二)1998年1月1日以来稽查部门尚未进行稽查的漏查户。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 (一)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二)有无帐外经营等偷税行为; (三)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四)有无不按规定抵扣税款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检查年度 检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以来纳税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4月10日至4月30日,为清理 摸底阶段。征收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根据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对所辖 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和登记造册;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名单, 对照1998年1月1日以来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情况,列出漏查户名单。第二阶 段,从5月1日至5月30日,为检查阶段。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对漏查户中属于一般 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检查。征收部门负责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 检查,采取集中人力进行逐村、逐街道、逐专业集贸市场的清理检查方式。发现漏征 漏管户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缴税款和处理;对税负较轻的个体户应按规定调整税负; 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对个别纳税户较多、稽查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稽查部门可只负责属于一般纳税 人的漏查户的检查,其它的由征收部门进行清查。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对此次专项检查应高度重视,指派一名局长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征 收、稽查部门应密切配合、协作,确保专项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中应严格执法,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偷税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 处。 (三)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并针对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制订整改措施。各地应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 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漏查户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局。 (附件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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