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9号
颁布时间:2001-01-19
2001年1月19日 皖国税发[2001]9号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纷纷来电或来函, 要求对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人员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我省中央企事业 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工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 下: 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在 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