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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科苑集团技术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20号
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8日 皖国税函[2000]20号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苑集团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宿国税发[2000]2 72号)悉。据你局反映,科苑集团所属华宇机械、科苑机械两全资子公司销售产品 后,将销货发票金额划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两部分予以分别核 算,并只就“产品销售收入”部分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科 苑集团所属两全资子公司从货物销售额中分离出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现行税法 规定征收增值税。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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