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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42号
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皖国税函[2000]44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的各全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的各全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并按每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70%在当地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年度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70% 在安庆市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的70%在合肥市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各市、地、县石油公司(名单 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在当地预缴,剩余20%部分(须附在 当地预缴税款全部税票和年度申报表复印件)连同省石油分公司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由省石油分公司统一在合肥市实行盈亏相抵后进行集中清算,以确保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石油企业就地预缴税款比例,整体上 达7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实行合并纳税以前年度 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 所得额予以弥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地、县石油公司,按规 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得冲减其它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亏损的具 体操作办法,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 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 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按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调整表和全套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还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 报表,并缴足按规定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市、地、县石油公司,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127号)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逐级汇总、逐级申 报并签字盖章后,合并汇总到省石油分公司,由省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 报表,经省国税局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汇总(合并) 纳税,并实行层层反馈制度。 五、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 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 行;对按季申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的季度纳税申报表,仍延用原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内容。 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的新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销 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应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增加第72行“中介服务业务的 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第73行“其他业务的营业成本(74+75+… +79)”,“销售税金及附加”应填在“其他”栏内。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印制并按规定使用。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 管理和检查。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各成员企 业实施检查查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必须就地征收入库;且查补的税款不得作 为当年预缴税款合并计算,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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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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