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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321号
颁布时间:2000-08-30
2000年8月30日 皖国税函[2000]32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 不足使用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 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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