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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一般纳税人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和退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307号
颁布时间:2000-08-30
2000年8月30日 皖国税函[2000]30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3号),从2000年7月1日起, 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据此,省局决定: 从2000年7月1日(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 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 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4市购进的货物(包括 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 口退税。开票日期是7月1日及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 予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对7月1日及以后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附送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抵扣凭证。否则,购货方 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地区购进货物抵扣和退(免)税管理。纳税人 从潮汕地区购进的货物,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入库,商业企业必须承付货款后方能抵 扣税款;出口货物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函调规定进行函调,在电子信息 核对无误,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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