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01]1073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财税法[2001]107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 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 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公司亳州分公司架设光缆工程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