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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皖地税[2001]118号
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皖地税[2001]11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0]83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在执行中反映,该《暂行办法》确 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偏高,行业划分过粗。经调查测算,现对核定征收 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 业 5-20 交通运输业 5-20 商 业 5-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15-40 修理、修配业 7-25 建筑安装业 5-20 房地产开发业 10-20 农、林、牧、渔业 5-20 中介服务 10-30 社会办学 5-30 医疗卫生业 5-30 其他行业 7-30 应税所得率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市)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原则上核 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平均水平,以督促企业建 帐建制,正确核算盈亏。 本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 止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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