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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皖地税[2001]118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皖地税[2001]11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0]83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在执行中反映,该《暂行办法》确 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偏高,行业划分过粗。经调查测算,现对核定征收 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  业      5-20   交通运输业     5-20   商  业      5-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15-40   修理、修配业    7-25   建筑安装业     5-20   房地产开发业    10-20   农、林、牧、渔业  5-20   中介服务      10-30   社会办学      5-30   医疗卫生业     5-30   其他行业      7-30   应税所得率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市)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原则上核 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平均水平,以督促企业建 帐建制,正确核算盈亏。 本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 止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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