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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1-13

     2001年1月13日 皖地税函[2001]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 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收入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今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监控面将 进一步扩大,工作量明显增多,对各项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 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努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2001年省地税局暂以上年入库营业税300万 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以后将视具体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数据报送时间和方式。每月15日前通过电子信箱上报前一个月的数据。 2001年应同时上报2000年和2001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 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   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 SDMS系统。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涉及到的企业增多,月报表工作量加大,请各地接到通知后, 及时与相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户联系,抓紧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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