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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225号颁布时间:2003-04-15

     2003年4月15日 皖国税函[2003]2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 3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准确统计、按时上报出口退税有关数据。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 《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中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与计会部门和人行国 库的相关数据应完全一致。   二、年度终了,各市本年度实际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额,与省局下达的本 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相差不得超过500元,否则,要单独报告省局说明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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