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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362号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皖国税函[2003]362号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黄国 税发[2003]55号)悉。经审核,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从水电站购买 电力上网销售,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县 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不能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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