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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217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皖国税函[2003]2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30号)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现予印发(见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 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各级稽查局牵 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各级国税局要根据《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 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 当安排其它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内容,检查于9月底结束,检查情况一并上报省局。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根据总局的要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为避免税收流失和 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各地应加强同地税局的协调和配合,在制定税收专项检查 计划时要互通信息。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部门尽量联合进户, 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抓紧不放,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前,各地要以市为单位,集中1-2天时间, 开展短期业务培训,保证检查质量。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 在突出位置,检查时间和进度服从检查质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税收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 原因,提出建议。总结材料连同附表分别报稽查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同时要报送电子 文档(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报送地址:FTP/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        附件1:  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2年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低、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有无偷骗税问题;   2.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相符;   3.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5.对出口及退税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及收购非自产产品比重较大、原材料 进项手工开具发票较多或进口代征发票较多以及主要以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计算进项发票等潜在疑点的,还应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要原材料供货环节(进项)的真 实性。   6.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的货物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出口货物适用 征税率、退税率以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7.出口供货业务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出口供货多缴的税款计入“期末留抵税 额”,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8.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 的“当期应退税额”,出口企业是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存在上期已审批的应退 税款未计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款”,造成重复申报退 税的。   9.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的审核期办理“免、抵、 退”税。   10.其他问题。   (三)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7-9月,10月15日前上报检查总结报告连 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报送省局进出口处 和稽查局。   二、烟草企业、电厂、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烟草企业、电厂、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 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是否按规定税前扣 除。   3.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的,重点检查纳税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 征漏管现象。   (三)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 以前年度。   (四)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各地自行安排,但必须在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连同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2)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和稽查局。报告要反映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等收入款项,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 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为了解、掌握预提 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实际情况,加强外 汇指定银行和各当地税务机关在售付汇税收管理方面的配合,特安排此项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等款项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驻华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   2.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税额、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免税 情况等;   3.附带检查项目:   对外支付的其他款项:承包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代扣代缴 的其他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四)检查方法   1.总局将于2003年6月份前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指定外汇银 行每年度末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我国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 汇手续费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单位、金额、付费名目、收款名称和国别、完税证 和免税证开具情况等。   2.各地税务机关将外管局各银行报送的情况与日常征管相结合,实施检查。   3.鉴于该专项检查工作业务性较强,各地稽查局应与涉外税收部门联合开展。   (五)检查年度   2001、2002年度。   (六)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在接到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发文后,根据各外汇指定银行向当地税 务局报送购付汇企业的情况,实施为期三个月检查。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组织 联合抽查。9月底前结束,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涉外处和稽查局。   四、普通发票联动式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打击非法印 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此项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   由各市确定若干企业(一般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 分建安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企业发票的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发票。   (四)检查年度   2002年。   (五)检查要求   1.各市从检查对象中确定100份发票(取得和开具的各50份,开具和取得 均为省内)进行统计整理,填写《发票取得情况统计表》(附表3)和《发票开具情 况统计表》(附表4)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审核后发往各地对发票的真实性及所记载 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协查。   协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统一协调进行,各市对收到的外地协查函无论发票有无问 题都要按要求及时书面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假发票来源并在复函中说明。   2.在协查过程中,各地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要对有问题的发票进行复印, 并签字、盖章。二是企业及当事人要写出事情经过等自诉材料,并签字、盖章。三是 搜集同发票有关的相关证据如资金往来情况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发现的非法印制、倒卖、 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案件要立案,进行全面的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 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六)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4月开始,4月底将所要协查的发票报省局稽查局, 省局将于5月上旬发往各市协查,整个工作6月底结束。7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连 同《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稽查局。报告中除 检查情况及统计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附件2: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表式(附表1-5)(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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