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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21日 皖国税函[2003]1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 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规定,按月(季)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要求所属机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2年度全省汇总纳税申报资 料,应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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