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41号
颁布时间:2003-03-18
2003年3月18日 皖国税函[2003]141号 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3]190号)规定,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6万元,中国芜湖外 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万元, 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 理费5万元,中国池州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 交总机构管理费0.3万元,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远外轮代理总 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4)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