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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亳州、淮南、巢湖等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皖国税函[2003]134号 亳州、淮南、巢湖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下放亳州、淮南、巢湖市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权限的范围 亳州、淮南、巢湖三市行政区划内(含所辖区、县)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 贸企业、生产企业、从事委托出口业务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现行税收法 规规定的特定退(免)税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二、下放管理权限的时间 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2003年1月1日(含)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 “免、抵、退”税均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 三、工作职责范围 (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年审; (二)办理各种出口退(免)税证明; (三)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并在省局下达的退(免)税指 标内办理退库及免抵调库手续; (四)增加出口退税管理必要办公设施的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推行出口退 税申报、审核软件及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五)出口退(免)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六)出口退(免)税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 (七)出口退(免)税调查、检查、清算及违规处理; (八)出口退(免)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九)向省国税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十)其他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局要尽快确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出口退(免)税工作,要选派政治过 硬、业务精通、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初审、复审、审批、开票、系统管理员岗位要分设,形成 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要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外贸易、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学习, 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一 是严格退(免)税审核,对单证不齐或不合规,电子信息通不过,手续不完备的退 (免)税业务,坚决不予办理;二是严格退(免)税程序。要按照“三级审核审批” 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做到退(免)税范围界定清楚,税率使用准确,退(免)税 依据无误;三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要加强出口货源函调和退(免)税信息核查工作, 特别是敏感货源、敏感地区、敏感海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源真实、手续完备、信 息齐全、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疑点的, 要深入调查,确无问题的,方可办理退(免)税。 (五)各市国税局须在2月底前,将“××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审批 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分管局长印章及签字字样、经办人印章送当地国库备案并抄报 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将在3月上中旬与各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对初审、复审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方便企业办税。不得以下放管理权限初期存在的困难为借口,贻误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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