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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32号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皖国税函[2003]1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要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 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对无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除外,下同)和有电 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额,书面通知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并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已征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并核对出口 数据后,在退税清算期内(次年的1-3月),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 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认真核查并准确提交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 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对已提交的电子数据要及时申报免、抵、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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