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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70号
颁布时间:2003-02-20
2003年2月20日 皖国税函[2003]7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2002年改组改制后,企业的性质、经济核算形 式等已发生变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月30日成立,2002年6月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已于7月17日由内资企业变 更为外资企业。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6月30日前按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内资企业所得税 清算;从7月1日起作为外资企业管理,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7号),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 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汇总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各地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检 查和监管职责,督促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遵守有关税收规 定,向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和其他有 关纳税资料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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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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