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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皖国税函[2003]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年终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显得越来越重要。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免税企业和亏损企 业。   二、汇算清缴程序   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首先, 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应补(退) 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和纳税调整情况,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和应补(退)税 额,在规定的期间内填制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由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年终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结清税 款。   三、汇缴复查重点   按照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的总体要求,对下列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重点复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一)对所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工资总额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是否正确,有无在工资总额以外提取或发 放工资性支出等问题。   (二)对所有电力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税前扣除 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瞒报利润或虚报亏损问题,有无擅自处理房改损失等问题。   四、汇缴工作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内,均要 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并按规定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款自行申报、 补征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精神,特别是涉 及纳税调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服 务。解答涉税疑难问题,不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水平。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各省辖市局务必于5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以及 “两表两册”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于6月 30日前,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监管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统计报表、《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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