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6日 皖国税函[200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单
位要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清算工作。
二、合肥、巢湖、淮南、亳州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所在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负责。
三、出口货物的所属期,出口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准。
对出口日期为2002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在2002年做账务处理。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已按内销补税的货物,在12月份均转
为外销处理并做账;在2003年1月15日前单证已齐全的,参与2002年12
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单证仍未收齐的按清算要求备案。
五、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
单独一次性进行申报。未能申报的出口货物,由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款。
六、对生产企业列入备案表的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其计税依据在2003年有
调整的,应在计税依据调整当期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调整,不调整清算备案数据。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必须在2003年1月17日前上报
(先传真后寄送)、其他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省局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联系电话:
0551-2831648、2831649;联系人:程卫国、孟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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