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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1-06

        2003年1月6日 皖国税函[200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单 位要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清算工作。   二、合肥、巢湖、淮南、亳州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所在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负责。   三、出口货物的所属期,出口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准。 对出口日期为2002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在2002年做账务处理。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已按内销补税的货物,在12月份均转 为外销处理并做账;在2003年1月15日前单证已齐全的,参与2002年12 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单证仍未收齐的按清算要求备案。   五、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 单独一次性进行申报。未能申报的出口货物,由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款。   六、对生产企业列入备案表的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其计税依据在2003年有 调整的,应在计税依据调整当期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调整,不调整清算备案数据。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必须在2003年1月17日前上报 (先传真后寄送)、其他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省局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联系电话: 0551-2831648、2831649;联系人:程卫国、孟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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