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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371号
颁布时间:2002-08-30
2002年8月30日 皖国税函[2002]3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 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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