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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2-13
2003年2月13日 皖国税函[2003]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部分省辖市反映,老版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完税证明已使用完。为了 保证车购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03年2月份起, 我省将启用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式样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不再分车辆类别,各类完(免)税车辆均使用同一式样 的完税证明。 二、各征收单位对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发、用均按照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的实际征收发证数仍要在车购税票证统计表中分项填列, 票证报表中的期初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库存数只填合计数。征收及票证统计表 格式暂时不变。 三、各省辖市老版各类车购税完税证明未使用完的,仍可继续使用。如有一种老 版完税证明使用完的,其他几种完税证明必须同时停用。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不得 同时发放老版、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各征收单位需将未使用完的各类空白车购税完税证明盘点统计后集中到省辖 市车购办封存,与当月领用情况一起单独上报,待省车购办核查后统一缴销。 五、各征收单位对各类完(免)税车辆档案仍按原分类方法分类存放。 六、各省辖市车购办在启用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时,应向省车购办报告,并主动 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联系,以便协调配合做好车购税的征收工作。 附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式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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