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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90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皖国税函[2002]2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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