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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94号颁布时间:2002-07-12

        2002年7月12日 皖国税发[2002]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43号) 精神,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将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国税机关2001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重 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情况。检查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以及国税机关 以外的党政部门、权力机关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规 定;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检查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 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有关情况。检查税款入库科目或入库级次是否正确, 欠税核算是否真实,呆帐税金结转手续是否完备,税收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稽查专户使用是否合规,2002年是否停止 了手续费的提退;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情况。检查金融部门是否能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是否 能够帮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存在 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情况;   (六)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八)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自查、省局重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 况。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出现问题较多、纳税人反应较为强 烈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列入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时间安排   整个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 各级国税机关的自查从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省辖市局对所属县(市) 局及直属分局的重点检查从8月16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省局对部分省辖市局 的重点检查初步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总结整改阶段从10月7日开始至10月31 日结束。   各省辖市局原则上要按照省局确定的时间,组织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调整的,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对所属县(市)局 及直属分局的重点检查,以确保省局重点检查的如期进行。   三、问题处理   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整改。   (一)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 触的内容,同级国税机关不得执行,及时书面提请更正,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已经 执行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二)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 文件,应按规定予以废止,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三)凡不符合国家统一税法规定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因 违背国家统一税法而未征或少征的税款,相关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税款 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四)对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过错执法行为,凡适用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 法的,要依照其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国税机关均要明确一 位局领导具体负责,成立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 由各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承办。   (二)要按省局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国税机关2001 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结束后,省辖市 局要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对所属县(市)局及直属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 不得低于80%。省局将于9月中下旬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辖市局执法检查情况进 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国税系统通报。   (三)为了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实施前,各地要精心制定方案,明确检查重点, 落实检查人员;检查中,要严格对照要求,认真组织进行,确保深入、细致,不走过 场;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本单位的税收执法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 [2000]131号)要求,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 改落实。   (四)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工作, 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要在积 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各省辖市局应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 《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执法检 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如有改进税收执法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一同上报。    附件: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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