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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131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皖国税函[2002]1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具体退税率 文库将另行下发。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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